中超揭幕在即 财政公平法案能否治愈欠薪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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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业务收入不能满足公司的支出,而是依赖资本投资、捐赠或借款解决现金流问题,俱乐部运营的可持续性会大打折扣。主要靠背后的金主提供资助的俱乐部,因丧失资助而濒临破产的情况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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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欧足联在财政公平法案中要求参赛俱乐部在前三个赛季必须保持收支平衡。如果支出大于收入但差异小于500万欧元,视为可接受的差异,不违反收支平衡规则;支出超出收入500万欧元以上的,如果超出部分能由前两个赛季的盈余所弥补或完全由投资方填补亏空,也符合收支平衡的要求,但投资方对亏空的填补不应超过30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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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包括门票、赞助和广告、转播权、商品特许经营和其他业务运行收入以及球员转会、财务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等,但与俱乐部无关的非足球项目收入不包括在内。支出包括商业运行成本、雇员福利、其他运行成本、球员注册费用的摊销或价值减损、球员转会至其他俱乐部造成的亏损、接受转会球员的成本、财务成本或红利支出等。对于关联机构交易中超出公平价值的收入或低于公平价值的支出,欧足联会根据情况要求俱乐部减少相关收入额或增大相关支出额以避免关联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使收入和支出的数额丧失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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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用于青训或社区活动的支出、非货币支出、投入基础设施的财务成本及与俱乐部无关的非足球活动等支出,可不计算在俱乐部的支出范围内,鼓励俱乐部更多投入有利于发展的场馆建设、青训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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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的方法可要求俱乐部的支出不能超出收入,只限定总支出数额,不对球员的工资做任何限制,如果想用更高的薪水吸引高水平的球员,只能在其他方面减少支出。此外,还可采取与北美职业体育类似的“工资帽”或奢侈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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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帽”包括固定、按收入设限和混合式三类。第一类要求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某一数额,无论俱乐部大小;第二类是“工资帽”的限额与俱乐部的收入挂钩,总额不得超出收入的60%,允许收入多的大俱乐部球员工资支出多于收入少的小俱乐部;第三类由俱乐部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固定数额的“工资帽”或采取收入60%的封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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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税是对突破“工资帽”的行为采取征收额外费用的做法,也就是说俱乐部可以超出“工资帽”支付人员的薪水,但应额外支付奢侈税,以经济手段限制俱乐部球员的薪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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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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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控制措施的实施不仅是财务问题,也涉及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分为两类。一类是体育管理机构内部的法律问题:例如,俱乐部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对处罚是否可以提出异议或上诉?另一类是外部的法律问题:例如,内部管理规则是否合法?是否可通过外部法律程序对内部裁决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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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体育管理机构内部的成本控制规则应有自己的违规审查和处罚程序以及对违规处罚的申诉程序。如果违规审查或处罚不遵守这些程序,便可依据适用的规则进行申诉。再者,收入和支出应如何记账、与关联机构交易所产生的收入或支出是否高出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也会成为争议焦点,不同的结论与是否违反规则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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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规行为,体育管理机构内部分两个层级进行处理。第一个层级负责对是否违规做出判断和处理决定,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第二个层级申诉。例如,中国足协赋予纪律委员会处罚权,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申诉至足协内部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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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内部第二个层级部门做出了裁决,也还属于体育机构的内部决定,当事人仍有向外部法律机构申诉的权利。例如,对于国际足联做出的裁决,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中国足协裁决不服的,可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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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法律机构的审核,不但要考虑是否确实违反了规定,还要看相关规定是否合法。即使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有翻盘的可能,因非法的规定可以不予遵守。成本控制措施限制俱乐部采取加大支出的方式自由竞争,因各俱乐部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接受这一限制,属于阻碍竞争的协同行为;又因体育管理机构利用在该体育项目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这一限制,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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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任何规则都会产生限制性。如果这种限制具有合法目的且采取的方式没有超出达到这一目的的限度(proportionality),便可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成本控制措施旨在确保公平竞赛和俱乐部的可持续发展,目的具有合法性而且没有其他限制性更小的方式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则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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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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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是公众关注的运动项目,商业化程度较高。过度商业化容易使这项运动背离初衷,处于不健康的状态。财务危机已经成为职业足球的顽疾重症,欧足联率先采取了联赛俱乐部的准入制、实施财政公平法案和成本控制措施,各国足球管理机构也相继效仿,加大了对俱乐部的财政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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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管规则也涉及法律问题。首先,对违反规则俱乐部的处罚应符合内部的实体性规定及审查和决定程序;对内部裁决不服的,还可诉至外部法律机构。外部法律机构不但对内部决定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还会审核规定的合法性,对于不合法的规定可裁定不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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