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球员讨薪无门有望解决 但追回欠薪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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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新华社撰文,详细解读了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实施后,中国足球薪资纠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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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许多讨薪案件涉及管辖权而无法审结,一些判决书表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原因在与修订前的《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一直缺位,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容易被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仲裁”,产生概念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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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实乃中国足协内设调解纠纷的机构,既不是我国民商事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事仲裁机构,也不是修订前的《体育法》所定义的体育仲裁机构。如果俱乐部不再是中国足协注册会员,中国足协对其不再具有管理权,也就无法按行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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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表示,过去与此有关的概念性误解,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颁布后,已被澄清。此前,有的足球薪资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受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后,将可能出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足球薪资纠纷的局面。专家说,有一点可以肯定:球员讨薪投诉无门的事情今后将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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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球员讨薪时将与俱乐部的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等非体育竞技活动纠纷,目的在于能够让法院受理,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可申请体育仲裁;随后又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中国足球的薪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还需进一步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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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之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合同有关纠纷受理机构方面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都需作相应改动,以确定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究竟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这是厘清纠纷受理部门边界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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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体育法》实施后,此前投诉无门者可以再向法院提出申诉,但很多欠薪俱乐部已经破产解散,追回欠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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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之后,中国足球薪资纠纷法律层面的审理渠道得以疏通,但要根除这一痼疾,还需对中国足球进行根本性的深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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